《压力管道装置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装置许可事情,凭据《特种设备宁静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通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压力管道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装置单位),其装置许可凭据本规则实施。第三条 压力管道装置许可凭据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确定许可规模。压力管道的类别及其级别划分为GA类、GB类、GC类、GD类,具体划分见附件A。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治理压力管道装置许可事情。
国家质检总局卖力GA类[含长输(油气)管道带压封堵、管道现场防腐化作业(甲级)]、GCl级和GDl级压力管道装置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分卖力本辖区内其他级别的压力管道装置许可的受理、审批、发证。
《特种设备装置革新维修许可证》(压力管道装置)有效期为4年。
第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装置许可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宣布。
第二章 装置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装置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营业执照。集团公司申请装置许可,应当明确具体从事装置事情的机构或者分公司。如果以分公司名义申请装置许可,必须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第七条 装置单位应当凭据压力管道有关宁静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设计、装置以及竣工验收等标准(以下简称相应标准)从事压力管道装置。
装置单位应当包管所装置的压力管道的宁静性能切合压力管道宁静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装置单位应当具备压力管道装置要求的能力,其人员、装置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切合以下要求:
(一)有与装置事情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包括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装置事情相适应的装置条件,包括办公条件、装置设备与工艺装备、试验用的厂房园地、原质料和管道元件存放保管园地;
(三)有与装置事情相适应的检测手段,包括检测仪器设备、无损检测设备、理化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和试验条件;
(四)具备主要的装置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事情的能力。
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分包时,应当有与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签定的分包协议。
首次取证和增项(或者升级)的装置单位,应当通过试装置证明其具备装置切合要求的压力管道的能力。
具体资源条件见附件B。
第九条 装置单位应当凭据《特种设备制造、装置、革新、维修质量包管体系基本要求》的划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坚持和连续革新与许可项目相关的质量包管体系,对压力管道装置工程项目和重点历程实施质量控制,并且形成质量包管体系文件。